郑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的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为加强对本市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以下简称“学会”)筹备、组建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是以学科门类为基点,由一定数量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专职的、业余的)自愿组织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是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的组成部分,受依托单位和社科联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学科理论研究,为我市三大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指导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和推动本学科基本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和智力开发活动。
(四)组织本学科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工作和优秀工作者表彰工作。
(五)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社科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关心青年工作者的成长。培养本学科的优秀专业人才,不断壮大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
(七)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八)管好、用好会费和学会其他经费。
(九)办好本会会刊、会讯。
第二章 学会的成立、审批及变更
第五条 凡属于全市性社会科学学会应由发起人向郑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提出筹备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由发起人向郑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以下简称“社团处”)办理申请筹备手续。
第六条 筹备全市性社会科学学会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二)有学术研究骨干和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发起人中至少有3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有适当的挂靠单位。
第七条 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挂靠单位书面意见;
(六)筹建社会科学非独立学科的学术社团还须提供发起人之外的至少3名具有社会科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第八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市社科联学会处对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进行复审,对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文件;
(三)经市社科联资格审查同意筹备的社会团体,持批文向市社团处申请筹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不予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市社科联有关规章的规定的;
(二)本市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学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经市社科联及市社团处批准筹备的学会,应当自市社团处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须在大会预定会期前至少1个月向市社科联提交筹备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社科联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经市社科联批准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筹备工作的学会须向市社团处申请成立登记,完成登记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的改变,必须经挂靠单位和社科联同意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会员条件与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以吸收个人为主,同时亦可根据需要建立分会、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须承认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教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须有助教(或相当于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科研成果;
(二)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基础,能独立进行理论研究,有科研成果的实际工作者。
(三)在教学、科研、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并在本学科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包括离退人员)及重视理论工作支持社科研究的各级公务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凡在我市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中成立的学术组织,积极开展活动,有固定的联系人,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向本学科市级学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手续,个人或团体申请入会,应分别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或《团体会员登记表》,由会员1-2人介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为该学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有批评和建议权;
(四)向本会申请给予开展学术等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优先获得或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六)优秀 科研成果可以获得本会的奖励;
(七)推荐、介绍新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承担科研任务,提交科研成果;
(四)向本会反映科研信息,提供学术资料,推荐优秀成果;
第四章 学会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二年或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会工作;
(二)制定与实施学会工作计划;
(三)组织、领导本学会的学术活动,召开年会;
(四)总结学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筹备和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五)推荐、奖励优秀学术科研成果,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
(六)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办理有关事宜;
(七)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要按照务实、精干的原则,实行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每个学会的理事会人数要根据会员多少和工作需要而定,需要设常务理事会的,其成员一般不超过11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领导学会工作,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也可视情况和需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与理事、常务理事增补:
(一)理事会的换届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候选人名单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市社科联批准;
(三)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新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需经市社科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长是会长的助手,主持学会日常工作,学会秘书长必须懂得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为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献身精神。其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会活动;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提出工作报告;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或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完成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向市社科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学术委员会、会刊编辑部、组织委员会、普及培训咨询部等);还可以根据分支学科的发展状况及社会需要,建立专业研究会、组。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所属的研究会、分会(组)的领导成员要少而精;由学会和主管部门协商后批准,并受学会和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第五章 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生命力在于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学术研究要坚持应用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学术观点的科研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磋商,争鸣探索,开拓创新,努力创造一种学术民主、学术自由、讨论自由、批评与反批评自由的科研风气和社会环境,鼓励会员集体攻关,向新的科研领域进军。
第三十条 积极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纵向和横向的学术研究及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等。
第三十一条 组织科研活动,要做到长计划短安排,以中、小型为主,专题为主;切实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特色、有突破、有成就;加强薄弱环节,发展自己的优势,努力填补学科空白。
第三十二条 在各种学术活动中,要注意充分发挥中青年理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注意扶植、培养本市中青年理论工作者,逐步形成一支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理论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会要积极收集、推荐、评价和传播本学科的科研成果。
第三十四条 各学会(研究会、协会)可以建立自己的学术阵地、通讯、学术性刊物等形式进行科普宣传活动。
第六章 学会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做到多方开源,基本自理。
(一)依托部门拨款;
(二)有关部门、单位资助;
(三)学会活动收入;
(四)会员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学会既要善于聚财,又要善于理财,其经费主要用于:
(一)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
(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优秀工作者;
(三)学会年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开支;
(四)传播科研成果、普及基本知识等必需的开支;
(五)学会刊物的印刷经费等。
第三十七条 学会召开各种会议和举行的各种学术活动,均须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会期及参加人数,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活动和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社科联和有关部门;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于年初上报;每半年和年终应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组织各种学术活动,要随时向市社科联汇报;学会下发的通知、文件、刊物、资料等,要同时报送市社科联.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和各项工作不得违犯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管理条例,长期不组织活动,市社科联常务委员会可建议改选或调整其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