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反腐败,是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当今社会重大的时代课题,而职务犯罪则是一切腐败现象中的典型表现和最高形态。当前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和危害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八章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涉及33个罪名的渎职犯罪和涉及7个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犯罪的总称。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他们掌握着国家或单位以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而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特征,导致权力拥有者无视法律,无视大众产生以权谋私的心理,而引起职务犯罪发生。从总体上看,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大案要案急剧增多,犯罪金额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屡屡出现。(2)领导干部涉案人数呈上升趋势,虽然数量不大,但后果严重。(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出现大量的窝案和串案。(4)职务犯罪广为蔓延,涉及的部门和范围不断扩大。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毒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群关系,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大力防范职务犯罪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内容。
二、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社会最严重的腐败——职务犯罪,多年来,检察机关虽从未放松过打击,但严峻的现实表明,单纯的打击并不足以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势头。面对腐败屡打不止的形势,检察机关应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特征和原则,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有机联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保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要按照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创新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思路,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和能力
首先,要增强和谐理念、全局观念和服务观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要根据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任务,创新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思路、方略、措施、主要任务、工作要点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将和谐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之中。
其次,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预防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执法观是执法的灵魂,正确的执法观能够引导检察机关正确地履行职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使党的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发展,更加注重统筹,更加注重兼顾,更加注重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创造者、获益者。检察机关应根据这一变化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执法手段的适当性和完整性,既要严厉打击破坏和谐社会关系的行为,又要加强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保护;既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又要让人民群众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真正缓解社会矛盾,修补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把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这一全局性的工作中来。
(二)积极推进预防工作方法的改革,加强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约束权力的滥用
腐败是社会痼疾,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和机会,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着眼于进一部健全和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在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增强预防对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其次要针对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从关键环节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发现漏洞,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途径和办法,推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后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方法改革上下功夫,逐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以提高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实行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经过不断探索和科学总结,现在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的主力军,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通过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各项重要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职务犯罪问题,不断推进廉政建设进程。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加大治本为切入点,立足预防职能,坚持标本兼治,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积极提出检察建议,逐步铲除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二是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牵头,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的互动预防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网络;三是不断加强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合力;四是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以廉政警示教育为结合点,充分利用一切宣传渠道,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用惩腐倡廉的法律规定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鼓励人,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作者单位: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